中國釣魚運動協會 C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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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釣魚運動協會(China Angling Association,簡稱CAA)於2012年1月9日在北京奧林匹克體育中心成立,是經國務院同意,民政部批准成立,接受國家體育總局和民政部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的全國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是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相應國際釣魚運動組織的合法代表。協會以促進釣魚運動發展,活躍廣大人民羣衆文化體育生活爲宗旨。

協會發展

成立後的中國釣魚運動協會,將在大力加強協會自身組織建設的基礎上,倡導綠色環保理念,着力發揮競技釣魚運動對釣魚行業、技術發展進步的引領與帶動作用,通過加強制定釣魚行業的規則、打造高水平的競賽品牌、施行嚴格且合理的裁判員運動員等級管理辦法開展高水準國際交流等舉措,推動釣魚運動的制度建設和標準化建設,不斷豐富釣魚文化建設,進而全方位引領提升釣魚運動品質,促進全民健身運動開展,服務於體育強國建設與和諧社會的構建。

中國釣魚運動協會 CAA

理事會

會 長:

王 鈞 中國奧委會副主席

副 會 長:

胡建國 國家體育總局社體中心主任

張 怡 國家體育總局社體中心副主任

董德良 河北省體育局副局長

李世傑 山西省體育局副局長

徐山瀑 江蘇省政府研究室主任

王嗣華 山東省體育局紀檢組組長

彭德勝 河南省體育局黨組書記、局長

李 舜 湖南省體育局黨組書記、局長

樑雨祥 廣西壯族自治區水產畜牧獸醫局局長

苗愛國 海南省財政廳巡視員

沙 英 四川省體育局機關黨委書記

萬伯翱 原國家體育總局人力資源中心主任

田 野 國家體育總局科研所所長

李 強 國家體育總局機關服務中心主任

王 平 中國體育報業總社副社長

祕 書 長:

尹國臣 國家體育總局社體中心業務三部主任

副祕書長:

劉桂花 總局政法司調研員

劉 強 中國體育報業總社大型活動部主任。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爲中國釣魚協會,英文名稱爲CHINA ANGLING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本協會爲全國性和非盈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根據國家改革開放和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國民經濟的總方針,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促進休閒漁業,豐富漁業經濟,發展我國釣魚事業及相關產業,活躍廣大羣衆文化體育生活,開展對外和海峽兩岸交流,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

第四條 本協會是唯一代表中國參加國際釣魚組織的合法組織。

第五條 本協會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和民政部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協會地址:北京市西城區民豐衚衕三十一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1、宣傳和指導我國釣魚事業和相關產業的發展;

2、協同有關部門,宣傳貫徹國家有關保護、合理利用魚類資源及漁業水域的法律、法規和規定;

3、宣傳貫徹釣魚活動方面的有關規定;

4、舉辦全國性釣魚比賽;

5、組織全國釣魚行業的經濟、技術、信息、質量等交流活動並提供諮詢服務;

6、組織全國釣具、裝具的展覽、展銷;

7、協同有關部門對釣具、裝具產品的質量進行監督;

8、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興辦各類經濟實體及其他服務性組織;

9、實行釣魚技術等級制,審定技術等級,頒發證書、證章;

10、組織或參加國際性釣魚活動及各類交流活動;

11、指導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副省級城市和行業釣魚協會的工作;

12、指導全國遊釣業的發展。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協會會員,分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團體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副省級城市和行業釣魚協會以及相應的具有法人資格的有關單位和組織;

2、在本協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3、自願申請加入本協會;

4、承認本協會章程;

5、經批准後,方可成爲本協會團體會員。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個人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年滿十八歲,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權的公民;

2、承認本協會章程;

3、向本人所在地(縣級以上含縣,以下同)釣魚協會申請加入本會;

4、經本人所在地釣魚協會批准後方可成爲本協會個人會員;

5、會員實行誰批准、誰管理的原則。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1、提交入會申請書;

2、團體會員由中國釣魚協會常委會通過;

3、個人會員由中國釣魚協會授權的本人所在地釣魚協會通過;

4、團體會員由中國釣魚協會頒發團體會員證書;

5、個人會員由本人所在地釣魚協會頒發會員證書。

6、團體會員證書和個人會員證書均由中國釣魚協會統一印製。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對中國釣魚協會的工作進行監督,並提出批評和建議;

3、申請釣魚技術等級;

4、按照有關規定參加中國釣魚協會在國內組織的各項活動;

5、按照有關規定參加中國釣魚協會組織或參加的國際釣魚及與之相關的各項活動;

6、優惠享受中國釣魚協會提供的有償經濟、技術、質量、信息諮詢及其他各項服務;

7、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本協會章程;

2、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3、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4、按規定交納會費;

5、組織本地區釣魚活動;

6、發展本地區釣魚事業及相關產業;

7、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8、凡與本協會組織的活動相牴觸的各項地區性活動,服從本協會的活動安排;

9、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接收其入會的釣魚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書。

第十五條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者,視爲自動退會。

第十六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爲,團體會員經中國釣魚協會常委會,個人會員經本人所在地釣魚協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七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委員;

3、審議會員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終止事宜;

5、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6、根據事業的發展和工作需要設立相應的工作機構;

7、聘請德高望重的知名人士擔任名譽主席或顧問。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委員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條 委員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委員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祕書長;

3、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決定團體會員的吸收、退會或除名;

6、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7、決定副祕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9、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0、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委員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能召開。

第二十三條 委員會的各項決議,須經到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委員會。

第二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由委員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在委員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一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委員會負責。

第二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各項決議須經到會常務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條 本協會的主席、副主席、祕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主席、副主席、祕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七十週歲,祕書長爲專職;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的刑事處罰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主席、副主席、祕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委員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主席、副主席、祕書長任期每屆四年,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祕書長爲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執行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常務委員會;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4、提出副主席、祕書長人選名單,交委員會討論通過。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祕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2、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副祕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委員會決定;

4、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1、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4、在覈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費。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覈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收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委員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覈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爲終止。

第五十一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業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和解釋權屬本協會的委員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覈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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