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夜藏蘆蕩電魚 漁政地毯式搜尋抓現行

來源:漁翁社 9.43K

記者昨從高寶邵伯湖漁管辦瞭解到,2日凌晨,有人舉報高郵湖金湖水域有人在電魚,雖然電魚船所在地湖面大,且“藏身”有蘆葦蕩的淺灘中,但漁政員經過2小時的地毯式搜索,終於抓到了現行。據悉,漁民被抓後,還交代了多起電魚案件。目前,案件仍在進一步調查取證中。

漁船夜藏蘆蕩電魚 漁政地毯式搜尋抓現行

示意圖

羣衆舉報:凌晨,有人在高郵湖電魚

2日凌晨1點,漁管辦漁政員接到羣衆舉報,稱在高郵湖金湖閔橋水域有人違法電捕魚。

接到線索後,漁管辦三大隊全體漁政員從高郵出發,直奔案發水域。大隊長李成明介紹,因爲距離遠(60多公里),而且是晚上,執法快艇不能開快,到達金湖水域就花了兩個小時。

李成明說,在湖上執法不像在陸地上,舉報人可以提供較爲精確的地方,因爲湖面沒有特定的標識,舉報人只能說個大概,加上湖面寬廣,並且是在夜間,要找到違法電捕魚船隻非常困難。

在確定大概水域後,漁政執法人員開始進行地毯式搜索。“爲了防止被電捕漁船發現,我們都熄滅了快艇燈光,同時慢速行駛,以防發動機轟鳴聲打草驚蛇。”

在搜索兩個多小時後,漁政人員最終在一片蘆葦蕩中查獲兩條電捕船隻。

連夜查處:兩條船電捕了260多斤魚

電捕船隻被查獲後,漁政執法人員立即按照執法程序現場進行了取證,並對違法船隻異地登記保存。經過檢查,一條漁船電捕魚量達80多斤,另一條達180多斤,“大多是鯽魚、鯉魚,還有少量的小雜魚。”

記者瞭解到,被查獲的漁船、漁獲物都被作爲證據保存。同時,漁管辦漁政處還會同金湖公安治安大隊對案件進行調查。調查中,電捕魚漁民交代,這不是他們第一次電捕魚,此前還多次電捕魚。

《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定: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漁政處處長孫文祥介紹,電捕魚是一種危害極大的捕撈方法,電網所到之處,不論大魚還是小魚全部被電死電傷,嚴重破壞湖區的漁業資源和生態環境。“在捕撈期,電捕魚達500公斤或價值5000元以上,就會被刑事處罰;在禁漁期,電捕魚達50公斤或漁獲物價值達2000元以上,就會被刑事處罰。”

孫文祥說,眼下高寶邵伯湖正是捕撈期,只要有捕撈許可證的漁民,都可以在湖區捕撈。“近兩年來,漁管辦加強了與公安部門的執法協作,湖區電捕魚與過去相比有了很大幅度的下降,但還是時有發生,主要是因爲電捕魚簡單,而且漁獲量大。違法電捕魚者少部分是漁民,大部分是周邊農民,因爲通過宣傳和查處,漁民都知道電捕魚被抓後的後果,而很多農民對此知道得不多。”

漁政執法:10月中旬強制取消地籠網

孫文祥介紹,在湖區從事專業捕撈,首先要取得捕撈許可證,漁管辦實行一船一證制度,而且每一條船都特別規定了可使用的網具。同時,漁管辦還禁止使用13種漁具漁法,分別是高踏網、閘口套網、劃耙子、密眼網籪、花籃、地籠、罩、索、罱、出罧、魚鷹、電魚和毒魚蝦。“這些漁具漁法捕魚時,不論大小都能捕撈上來,選擇性不強,而殺傷性大。”

當然,由於歷史原因,一些禁用漁具目前在湖區還有相當多漁民在使用,“比如地籠,現在使用還是比較廣泛的,但既然已經列爲禁用漁具了,最終肯定會退出高郵湖,只不過是有一個過程。比如今年10月中旬開始,我們就會採取強制措施取消湖區的地籠網。”

原來,地籠既可以捕撈蝦子,也能捕撈魚,且大小不分,對湖區魚蝦資源具有殺傷性,“其實,不用地籠,也可以用其他漁具或漁法,如捕蝦可以用蝦籪。”

孫文祥表示,使用禁用漁具或漁法捕撈都屬於非法捕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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