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老人投訴漁具店 336元的釣竿 釣個小魚就壞了

來源:漁翁社 4.27K

近日,一個85歲的阿公趕到永康市市場監管局投訴,要求當地一家漁具店“退貨或者調換好一點的漁具”,結果獲退貨款290元。

八旬老人投訴漁具店 336元的釣竿 釣個小魚就壞了

店家認爲旗杆頭脫落,是膠水掉出來了,非質量問題,已幫陳阿公扎回去。

釣個小魚,336元買的釣竿壞了

阿公姓陳,今年85歲了,永康市唐先鎮人,平時很喜歡釣魚,之前所使用漁具都不貴,“其中一根是30元從永康市城區一家漁具店買來的玻璃鋼手竿,兩三公斤的魚釣過都沒事。另一根是100元從另外一家店裏買來的,三四公斤的魚也釣過”。

今年1月25日,陳阿公到永康城區一家漁具店,購買了一副新漁具(包括兩用竿一根、魚線一圈、浮牌若干),獲贈魚鉤兩個,總共花了336元。

當時,店裏老闆娘和他說:這種兩用竿能釣七八公斤重的魚。他想一分錢一分貨,釣大魚工具也要好點,就掏錢買了。

1月29日,天氣晴好,許多親戚朋友到陳阿公家拜年,他就拿出這副新漁具,和親戚朋友一起,高高興興到村中一口魚塘釣魚。結果剛開始釣,意外就出現了。釣一條不到半公斤重的鯿魚時,兩用竿最頂端的金屬材質旗杆頭脫落了。陳阿公當時以爲是旗杆頭斷裂,旗杆頭下端扎絲珠的鋼絲也散出來了。這時陳阿公想換一副漁具,但買也沒地方買。

2月2日下午,陳阿公回店反映,但是漁具店還沒有開門,他就先把釣竿放在隔壁的一家店裏,並與漁具店店主通過電話。隔兩天,他又進城一次,店依然沒開張。

2月12日,陳阿公第三次回店。店主說這根兩用竿的旗杆頭脫落不是斷裂,扎絲珠的鋼絲散出來扎回去就好了。而陳阿公要求對方“退換好一點的漁具”,結果遭拒。

八旬阿公走上維權路

2月17日,越想越生氣的陳阿公趕到當地法院,說要告這家漁具店。爲此,他請律師寫訴狀。律師說,打官司時間比較長,這樣的消費糾紛可以找消保委或者有關部門投訴幫忙。

聽從律師的建議,2月20日,陳阿公帶着336元的漁具,同時還帶上了他之前買的兩根更便宜的釣竿,來到永康市市場監管局12315投訴,要求該店“退貨或者調換好一點的漁具”。

被投訴漁具店的老闆娘聞訊到場。她說這根兩用竿的旗杆頭脫落,是膠水掉出來了,旗杆頭下端扎絲珠的鋼絲散出來,也是膠水問題,不是產品質量問題,更何況,2月12日那天,店裏已經給他扎回去,可以正常使用了。該老闆娘還表示,他們開店賣漁具很多年,進貨渠道是正規的,漁具質量沒有問題,不能退換。

八旬老人投訴漁具店 336元的釣竿 釣個小魚就壞了 第2張

12315觀點:消費者有權退貨

永康市市場監管局12315工作人員調查後認爲:根據我國《消保法》第23條、第24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經營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內退貨。按規定進行退貨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

在這起消費糾紛中,雙方對這副漁具商品本身是否有質量問題有爭議,又不願依法送檢定責任,所以,雙方只能擱置爭議,在不分責任的情況下協商解決此事。

2月20日下午,經協商,雙方在不分責任的情況下,自願達成一次性和解協議:對這副336元成交的漁具中的兩用竿一根,被投訴漁具店進行退貨處理,當場退還陳阿公貨款290元;與該漁具配套銷售的魚線、浮牌和兩用竿上纏繞魚線用的輪子這三樣東西不退還,仍然歸陳阿公所有。

85歲的陳阿公因此成爲永康通過12315成功維權年紀最大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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